欧盟委员会通过实施决定 (EU) 2026/2274,将首个 AI 法案协调标准 EN 18286:2026(《人工智能——质量管理体系》)刊登于欧盟官方公报(10 月 14 日刊登、19 日公告)。采用该标准的提供商即对其覆盖的 AI 法案第 17 条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获得符合性推定,标准可与 ISO/IEC 42001、ISO 9001 等现有体系叠加而非替代。AI 法案对高风险系统的实质义务自 2027 年 12 月起适用,后续协调标准(风险管理、数据治理、网络安全等)预计陆续出台。
越南政府第 363/2026/ND-CP 号法令(数据领域行政处罚)自 2026 年 11 月 11 日起施行。未建立数据收集流程、未开展安全评估、超范围超目的收集数据等行为将面临罚款(个人最高档 4000-6000 万越南盾,组织加倍);违反跨境数据传输要求情节严重的,可被暂停跨境数据传输与处理活动 3 至 12 个月。法令还规定:生效前已开始且持续至生效日的违规行为按新令处理。
日本总务省 9 月 24 日发布第 346 号通告,修订《终端设备规则》(1985 年第 31 号省令),对可通过网络远程更改通信设置的 IP 电信终端设备增设安全要求:初始密码、针对通信功能的软件安全更新机制、设备接口与非必要端口管理。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相关设备必须具备软件更新机制并采取特定接口安全措施(或同等效力措施)。这与英国 PSTI、欧盟 RED 授权法案的"默认安全"准入趋势同向。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 2026 年第 52 号公告,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与鉴别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出口货物被海关质疑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后,发货人须在 7 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关单、合同、情况说明(含性能指标与主要用途)及技术资料;海关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判别或提请商务部鉴别,商务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别结论。质疑、鉴别期间货物不予放行,无关联货物经评估可拆分先通关;跨境电商、邮件、快件渠道参照实施。
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 2026 年第 49 号公告,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11 月 18 日起实施。官方答记者问说明:基于产业和技术最新情况,部分原来先进的产品如今已属大众消费类,据此优化调整有关措施;对符合规定的出口许可申请将予以批准。相关调整已向与中方建立出口管制对话机制的国家和地区通报。
商务部、科技部发布 2026 年第 48 号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对相关技术出口实施临时登记管理、即日生效——在修订后的目录正式发布前,相关技术出口须先办理登记。涉及 AI 算法、生物识别等技术授权与海外技术支持的企业,需以公告附件目录为准核对自己的技术是否在调整范围内。
10 月 24 日 · 越南 IoT 设备网络安全国家标准公众咨询截止:公安部拟将网络安全基本要求从 IP 摄像头扩展至全部 IoT 设备,意见窗口即将关闭。
10 月 26 日 · 英国《网络安全与韧性法案》上院 Report 阶段:通过后将覆盖数据中心与关键供应商——对英售联网安防设备与供应链企业有连带影响。
10 月 29 日 · 美国 FCC 检测认证禁令投票:若通过,2028 年 12 月 1 日起 FCC 检测认证须在美国或互惠经济体实验室完成,且无个案豁免通道——Wi-Fi/4G 摄像头、NVR、门禁、报警主机的认证测试布局需提前规划。
10 月 31 日 / 11 月 1 日 · 沙特 SASO 3114:2026 宽限截止 / 强制适用:带蜂窝模组的安防设备出口沙特须在此之前完成新标准取证准备,存量旧标准证书最迟 2027 年 3 月 31 日失效。
11 月 9 日 · 美国 BIS 50% 规则暂停期截止:规则将按原条款自动恢复,涉美出口且供应链含被列名实体关联企业的厂商建议提前完成股权筛查预案。
11 月 11 日 · 越南数据行政处罚法令生效:违规收集数据将被罚款,跨境传输违规情节严重的可被暂停传输活动 3 至 12 个月——视频数据跨境回传需在生效前完成合规自查。
11 月 18 日 · 中国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优化调整实施:涉及无人机出口的企业需比对新旧管制清单,更新出口自分类台账。
12 月 8 日 · 欧盟标准化条例提案公众反馈截止:标准制定周期改革与协调标准免费获取的提案反馈窗口关闭。